《济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济大校字〔2021〕117号)文件,对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创新成果提出新的基本要求。同时,文件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所含学科(类别)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及审核程序,并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各培养单位认真学习国家及学校的相关文件,结合培养单位各学科(类别)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学科特点、培养目标,已制定出相应学科(类别)研究生学位授予创新成果审核标准及审核程序,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