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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新增部分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的通知

2017-12-15
作者:管理员     来源: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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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济南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济大校字〔2013〕13号)和《济南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济大校字〔2015〕22号)的相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各博士授权学科的学位点建设孵化器作用,现将本次新增部分博士生导师遴选的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遴选对象及原则

为推进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的顺利开展,参与本次博士生导师遴选的学科须为与我校现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相近或相关的学科。

原则上本次遴选的博士生导师不能独立招收博士研究生,只能作为副导师或者第二导师参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二、工作步骤

1、学院间沟通与协调

拟开展本项工作的学院应首先与博士授权学科所在学院沟通,只有经博士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同意的前提下方能开展本次工作。申请人的研究内容必须要与现有培养方案的研究方向上相近,且各项条件不低于《济南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规定。

2、个人申请

拟开展本项工作的学院安排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填写《济南大学申请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同时将简况表中相应内容的证明材料(学位证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获奖证书、科研立项通知书、校计划财务处提供的科研经费清单等)于12月20日前送交申请学科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博士授权学科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料及科研成果同本学科的相关程度等进行审核,审核条件不低于《济南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并于审核结束后将申请人简况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4、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学位办或委托博士授权学科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3名校外同行专家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通讯评议,2018年1月5日前将通讯评议结果报送学位办,学位办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经同行专家评议半数以上同意的申请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获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

6、人选确定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申请者人员,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者即被聘任为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附件1:济南大学申请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

附件2:济南大学博士指导教师遴选同行专家评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