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校字〔2005〕28号
为弘扬教书育人良好风气,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水平、高质量的专门人才,开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新局面,学校决定在研究生导师中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研究生导师”。
一、评选范围
本校研究生导师,凡完整指导过一届以上本校研究生且目前仍在从事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的教师均可参加评选;凡返聘、缓聘或近两年内累计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导师不能参与评选。
二、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于研究生教育事业,并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研究生导师。
2、在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中认真负责,不断创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使研究生能得到全面发展。所指导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
3、在教学上严格要求,因材施教,引导学生进入学科前沿,取得良好效果。
4、在创新性人才培养上做出显著成绩,培养的学生思想品质好,富有开创精神,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5、努力攀登科学高峰,承担较多的科研项目,或者在某一方面开创重要的研究领域,有重要的高水平论文发表,为培养高层次的人才创造条件。
6、在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估中,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较高。
7、两年内不得出现所指导的研究生违纪,不得出现教学事故,
8、在培养人才方面特别突出,其它方面表现良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当然成为校优秀研究生导师。
(1)连续2年指导的研究生被评为省级优秀研究生。
(2)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评为省级优秀学位论文。
(3)培养的研究生获得国家级奖励,或国家级科技竞赛奖。
三、评选指标
校优秀研究生导师每两年评选1次,评选的名额约占在岗研究生导师的10%,由研究生处按各学院研究生导师的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四、评选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推荐,提出本单位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名单,并将推荐材料上报研究生处。
2、研究生处在对上报材料形式审查后,将所有合格的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选,经无记名投票评选出校优秀研究生导师(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