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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委关于审核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试行办法

2002-10-16
作者:     来源: 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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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做好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遴选工作,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三)有科学研究工作的经验和稳定的科研方向,承担国家部委、省(市)下达的科研项目(包括横向联合项目以及学校下达的项目)并且目前正在从事科研工作,有一定的科研条件(如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 (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几年内曾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过学术论文(至少在中央、地方学术刊物发表二至三篇较高水平的文章),或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教材;或有相当于省、部级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 (五)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生培养计划,至少能讲授一门研究生课程,课程内容应反映该学科当代最新成就。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 二、硕士生导师的审核与遴选 (一)审核遴选时间 硕士导师遴选工作,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结合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每一、二年进行一次。 (二)审核遴选办法 1.凡第一次申请招收硕士生导师者,应由本人填写《培养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向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严格评审,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超过全体成员半数)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3.已取得培养研究生资格,拟于下年度继续招生者,要由所在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审,并报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4.经批准(包括新增和复审通过)招收硕士生的指导教师,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通知所在单位后,列入下年度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几项具体规定 (一)取得招收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授、副教授,不可能都带研究生或每年招收研究生。要根据国家需要,安排招生计划。 (二)本年度年底前已到离退休年龄的教授、副教授,一般不再安排招生。由于年龄及健康原因,不能完整带完一届(三年)研究生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也不再安排招生。 (三)在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期间,在国外进修的指导教师,一般不宜安排招生。确需招生的必须对招生工作做好安排,并经系(所)主任同意,学校批准。 (四)为了防止导师负担过重,一名导师每年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两名。 (五)为确保教授和副教授担负本科教学任务,有利于指导教师更好地履行导师职责,安排招生时,一名硕士生一般只能有一名导师;首次招生的副教授,原则上先做副导师。 (六)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招生。 1.未经学校审核遴选为硕士生导师的正、副教授。 2.导师如两届不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培养研究生或不按时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3.导师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研究生论文题目,以致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 4.指导教师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对所指导的研究生不负责任,不能教书育人,不能为人师表。 四、各招收、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