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高水平导师队伍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近年来,我省研究生导师队伍不断壮大,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学术梯队建设成效显著,整体学术水平和指导培养研究生的能力不断提升。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些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岗位管理不规范、任务责任不明确、师德教风不端正、成长环境及管理制度不完善等,与培养造就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要求不相适应。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标,以推动导师专业成长为重点,以调动导师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核心,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创新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改革评定制度,加强岗位管理,建立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导师动态调整机制;落实教师职业规范,强化导师责任,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加强导师培训,提升指导能力,建立健全促进导师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考核制度,维护导师权益,完善奖惩机制。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进一步增强导师队伍的活力、动力、创造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富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水平导师队伍,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改革评定制度,加强岗位管理
(一)严格遴选标准。按照“明确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遴选导师。强化资格审查,严格准入标准,坚持师德表现与学术水准并重,坚持科研能力和育人能力结合,突出对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结果的评价与考核。
(二)落实动态管理。建立导师资格年度审核制,变“资格管理”或“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实行评聘分离、动态管理,有效促进竞争,做到有上有下、有进有出,从制度上破除导师资格终身制。强化导师岗位与招生需求的有效衔接,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导师招生资格及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将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分离。
(三)实行分类管理。对研究生导师按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分类制订评定条件,分类评聘,逐步形成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鼓励实施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或导师组制。积极推行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鼓励聘请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企)业专家及国(境)外专家,组建专业化的导师团队。
(四)完善双向互选互动机制。把研究生和导师互选作为改进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明确互选原则、标准、程序、要求,充分尊重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权。提倡培养单位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查培养方案,指导制定培养计划,加强对研究生的考核,促进导师和学生互动。
三、落实职业规范,强化导师责任
(一)全面落实职业规范。研究生导师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科学伦理和学术规范。自觉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切实爱护、尊重、关心学生,真正担负起对研究生人品、学术、科学精神和探索创新能力的培养、引导责任。
(二)全面落实育人职责。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导师要结合学术业务培养,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恪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的态度。要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提高研究生就业创业能力。
(三)切实促进研究生成长成才。导师应精心制定和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坚持因材施教,针对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注重课程教学,突出社会责任、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强化科学思维、品德素养以及团队合作精神的养成。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要突出创新导向,通过科教结合,增强研究生的知识更新力、学术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要突出实践能力导向,通过产学结合,增强研究生的知识迁移力、实践创新力和职业胜任力。
(四)确保指导研究生的时间与精力。导师应定期组织研究生参加学术研讨活动或研究工作报告会,每月与研究生讨论交流不少于4次,及时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掌握研究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每位导师同时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应不超过10人。导师应安排落实好其出差、出国(境)等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四、加强导师培训,提升指导能力
(一)建立健全导师岗位培训制度。对新增导师实行“先培训,后上岗”,集中学习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充分发挥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优秀导师的传、帮、带作用,通过团队指导或副导师制,提升年轻导师的指导能力。积极选派青年导师到企业或相关行业单位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二)多种途径搭建导师能力提升平台。建立和完善导师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制度,逐步实行学术休假制度。支持导师开展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促进导师职业发展。对学术学位导师,通过学术交流和访学增强对学术前沿的把握和探究能力,不断提升科研指导水平;对专业学位导师,通过支持其参与行业企业实践,加强与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交流,不断提升实践指导能力。
(三)加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人才交流与共享。完善校所、校企双导师制度,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打破学科界限和单位封闭,鼓励跨学科、跨单位培养,在交叉学科和交叉培养中加强团队指导,充分发挥导师团队的作用。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研究生培养,建立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相结合的专业化教师团队和联合培养基地,锻炼导师队伍,提升指导能力。
五、改革考核制度,完善奖惩机制
(一)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把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作为导师评价的重点,突出对育人责任和岗位职责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分类构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价制度和标准,将优秀教学案例、教材编写、行业服务等教学、实践、服务成果纳入专业学位导师考核评价体系。
(二)健全奖惩制度。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健全完善导师奖惩的具体办法。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成绩显著的导师,在教学奖励、项目立项、先进评选等方面优先推荐;对获得教学奖励或受到表彰的导师,以及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优秀论文奖励的导师,在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导致所带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导师相应责任;对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问题的,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措施;对在省学位论文抽检中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其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不得参加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等相关奖项的评选。
(三)维护导师正当权益。结合现代大学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和保障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导师在招生、培养、学位申请与授予等方面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构建新时期的尊师文化,增强导师的职业成就感,积极营造导师全心投入、专心育人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