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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导师条例(2010年修订)

2010-09-09
作者:学位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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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大校字〔201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按评聘分离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学院(培养单位)及相关授权学科、专业(领域)应把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情况和研究生培养规模,总体控制研究生导师的数量。

第二章 导师分类

第五条 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根据在研究生培养中所负责任不同分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副导师;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合作导师。校内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或导师,其它均用全称。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的根本职责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研究生,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与选拔录取研究生。

(二)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

(三)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拓宽研究生的学科、专业(领域)基础,扩大学术视野,增强专业技能。

(四)关心学科、专业的建设,积极争取科研及应用开发项目和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生活资助。

(五)根据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研究课题。

(六)指导和定期检查研究生学习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情况,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或撰写工程设计报告。

(七)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八)做好因材施教,注意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解决有应用价值的工程技术问题。

(九)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作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导师应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并就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和帮助;导师不仅要积极参与优秀研究生的推荐选拔工作,也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具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招收研究生时实行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研究生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二)可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优先获得人员安排、相关设备和经费上的支持。

(三)为促进学科交叉和拓宽研究生专业知识面,根据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导师可组织成立研究生指导小组。在研究生导师主持下,指导小组的成员发挥各自的专长,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四)研究生导师可优先获得学校(学院)对出国短期访问、讲学,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支持。

(五)在校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有关并署名“济南大学”的学术论文时,研究生导师一般应为通讯作者,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发表。

(六)研究生获得校级以上的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及科研成果奖,其导师也应按政策获得相应的奖励。

(七)有权申报各级优秀研究生导师。

第四章 导师评聘工作

第九条 评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守《济南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三)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一般应具有不低于所指导研究生拟申请学位的相应学位,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建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科、专业的导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备国内同行公认的学术水平。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实践经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应用研究和开发能力,能开设研究生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学位要求可适当放宽。

(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在研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业务水平和科研条件按《济南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六)年龄不超过57周岁。

第十条 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程序:

按照《济南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实施细则》的要求,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学科、专业(领域)依托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经学校组织评审并报济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位办公室备案并列入导师库。

第十一条 聘任研究生导师上岗的程序:

(一)各学院和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根据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领域)的师资力量、科研条件及社会需求,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二)各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在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中确定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导师岗位及人选,汇总后报送学位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与制定招生计划同步进行。

第五章 副导师评聘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副导师的职责是在其挂靠研究生导师的支持下协助指导培养研究生。

第十四条 评选研究生副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的政策法规,遵守《济南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年龄在56岁以下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业务水平较高,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能承担一门以上的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担负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部分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评选研究生副导师资格的程序。本人申请,由其挂靠的研究生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送学位办公室备案并列入导师库。

第十六条 研究生副导师与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工作同步进行。

第六章 外聘研究生导师和合作导师评聘工作

第十七条 外聘研究生导师及合作导师的评聘工作按照《济南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拟跨一级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导师评聘按遴选新增导师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并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研究生导师工作情况的考核,按学校或学院的年度考核计划统一进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导师因故离校三个月以上者须报研究生处备案,应妥善安排离校期间研究生的学习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应减少研究生导师的招生数量或暂停招生一至二年:

(一)研究生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一年内因事、因病或因担任其它任务,有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

(三)无在研课题,且培养经费不足的;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论文抽查中有不合格论文的。

第二十二条 当年未取得招生资格的研究生导师,应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研究生,具备条件者次年可继续申请招生资格。连续三年未取得招生资格的研究生导师,其导师资格取消,具备条件者可按照新增导师参加遴选。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违反《济南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或其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招一至三年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学术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导师评选工作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处理研究生导师评聘中的特殊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济南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