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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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培育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 2009-09-1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和创业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又富有挑战性的基础或应用课题,学校决定面向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创新成果培育基金,以项目形式实施。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创新成果培育基金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研究生处及相关学院具体实施,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跟踪检查、验收等。

第三条创新成果培育基金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申报条件及预期成果

第四条项目申请人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申报创新成果培育基金项目所需条件: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前期工作基础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特色鲜明;

3.在理论或应用上有创新,预期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第五条项目完成期间至少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作为独立完成人或第一完成人在省(部)级以上大学生学术和科技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2.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论文,理工类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2篇及以上;社科类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科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被ISSHP、CSSCI收录、《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新华文摘》、《中国社科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摘要论点2篇及以上。

3.作为项目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4.作为主要发明人(前2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或外观设计专利。

三、申报程序

第六条研究生处在每年的10月份受理项目申报。申请者首先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各学院审核后向研究生处推荐,并报送《济南大学研究生创新成果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书》。

第七条提出申请时间必须在预定提交学位论文一年之前,验收时间必须在提交学位论文答辩之前。

第八条学院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学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总数的5%,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四、项目管理及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培育基金应在研究生处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立项项目采取批准额度、审核报销的方式。项目负责人须凭科研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依据学校有关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报研究生处审核、经同意并签字后到校财务报销。经费支出限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调研费用,包括资料搜集、差旅费、打印复印费等;

2.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实验材料费用;

3.参加学术和科技活动的报名费、交通费等;

4.学术论文发表的版面费。

五、其他

第十一条获资助的项目不得更换承担人。项目进行过程中,学院及导师应加强监督和指导,项目完成或终止后,承担人向研究生处提交项目总结(含经费使用说明)报告。如无特殊原因超期未完成的项目,学校予以撤销,并影响下一年度所在学院的推荐指标。

第十二条鼓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院创新成果培育基金,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学校视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