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新增硕士生导师和硕士生招生资格审核的说明
1、关于申请人员的职称和学位标准
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职称或者是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鼓励青年教师承担研究生指导任务。
不具有副高职称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且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
无副导师经历者须有研究生指导经验丰富的导师(至少完整培养出一届硕士研究生)承担协助其培养研究生的责任,并出具书面承诺书。
2、关于申请人科研水平的标准
硕士研究生导师在审核要求的时间期限内的科研成绩应高于下列基本要求,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主持国家级基金类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973等),或主持省部级基金类项目并有2篇被SCI、EI收录的论文,或主持省社科规划(重点资助)项目并有2篇被SSCI、CSSCI收录或新华文摘转载的论文,或发表被SCI、EI收录期刊论文3篇,或发表被SSCI、CSS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期刊论文3篇,或出版专著1部(首位),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研奖励(自然科学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首位)。论文的有效性判据是通讯作者,未标注通讯作者的情况判据是第一作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1项有工程应用背景的省部级以上项目,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有工程应用背景项目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工程硕士: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和软件工程领域为10万,其他各领域为30万;翻译硕士暂不做经费要求),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1项(不含自筹经费项目)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应用研究项目,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三等奖首位、二等奖前三位,一等奖前五位),或者是负责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的主要技术人员。以上无论满足哪一款要求,都必须有至少1项在研项目。
3、备案具有2016年招生资格导师数目的说明
经济、管理及人文社科学科(领域)原则上备案的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数量不超过2015年分配的研究生招生计划数;其他学科备案的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数目不超过2015年分配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的3/4(医学除外)。
二、关于新增博士生导师和博士招生资格审核的说明
1、博士招生学科应向校内相关或相近学科辐射,吸收更多的优秀教师加入博士生导师队伍;
2、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和具有2016年招生资格导师的数量由分委员会来确定,鼓励有导师资格的教师积极参与博士招生、培养工作;
3、新增博士生导师遴选的通讯评议工作由学科所依托的培养单位来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