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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8年08月30日 00:00 管理员 点击:[]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鲁教研〔2018〕2 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现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学风建设,严格学位论文审查;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二、及时传达,认真排查。

要求各单位务必将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见附件)通知到每位研究生、及研究生导师,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工作,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作假行为,如实记录、统一报送检查结果。

三、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

认真落实有关文件要求,明确主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指导教师作为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四、严肃责任追究。

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单位,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五、监督检查

学校设立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监督电话:0531-82765848。

各培养单位抓紧部署一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就此形成自查报告,主要包括项检查举措、发现问题、学位论文管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内容,于2018年8月31日前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学位办(办公楼609)。电子材料发送chm_zhongq@1ujn.edu.com

济南大学学位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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