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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关于修订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通知

2015-03-30
作者:管理员     来源: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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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等文件精神,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培养各类型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加大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力度,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决定2015年上半年对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修订范围

学校所有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类别、工程硕士领域)。具有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按照一级学科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没有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按照二级学科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按照工程硕士领域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其它专业学位领域按照专业学位类别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总体要求

1.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相关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确保修订后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符合教育部新要求。

2.制定授权学科、领域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学术型博士、硕士研究生授权学科应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及授权学科具体情况制定本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应根据全国工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以及授权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其它专业学位类别应根据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格式应与国家或各教指委制定的基本要求格式一致)

3.各学科(类别、工程硕士领域)应对国内外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广泛调研,调研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与本学科、领域教指委联系,明确培养要求;(2)校内调研,分别召开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在校研究生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教师及研究生对现行培养方案的意见和建议,找出存在的问题;(3)采用网上查询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充分了解国内、国外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情况(调研学校数量不得少于5个),在认真分析兄弟高校培养方案特点的基础上,撰写调研报告,为本学科(类别、工程硕士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提供依据。调研报告须报送研究生院,作为本次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重要工作之一。调研报告格式及提纲见附件1。

4.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应以学位授予标准为依据,在充分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按照《济南大学修订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模板》(见附件2)和《济南大学修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模板》(见附件3)进行修订。

5.多个培养单位在相同一级学科(类别、工程硕士领域)招生,其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由该学科(类别、工程硕士领域)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没有成立教指委的由依托学院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修订工作。

6.修订培养方案时的一级学科名称及代码,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版)》为准,二级学科代码仍为原代码。

7.培养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基本学制、课程体系、培养环节,学位论文要求、毕业及学位授予要求等,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培养模式,体现学科特色和学术前沿,突出个性化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要吸收行业部门参与,注重实践和创新能力培养。

三、组织工作

1.本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在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下,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2.在修订培养方案过程中,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各授权学科(类别、工程硕士领域)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学科(类别、工程硕士领域)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应充分调动研究生导师积极性,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确保此次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顺利进行。

3.培养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各学科(类别/工程硕士领域)的校内外专家对修订后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初稿进行论证和审查。

4.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上报研究生院审核。

5.新修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6.培养学院组织制定和修订新培养方案中学位课程教学大纲及非学位课程简介。

四、时间安排

1. 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各培养单位组织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学位授予标准初稿及培养方案初稿。

2. 2015年5月5日至5月30日,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学位授予标准初稿及培养方案初稿进行充分论证。

3. 2015年6月10日前,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授予标准、修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将审核通过后的学位授予标准、新培养方案及调研报告打印稿和电子版上交研究生院培养科。(邮箱:chm_zhongq@ujn.edu.cn)

4. 2015年6月11日至6月20日,研究生院审核并汇总、整理提交学位评定委员材料。

5. 2015年6月30日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6. 2015年9月15日前,各培养学院提交学位课程教学大纲及非学位课程简介打印稿及电子版至研究生院培养科。(邮箱:chm_zhongq@ujn.edu.cn)

7. 2015年9月30日前,研究生院将新修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上传至教育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研究生教育主页及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五、其它

1.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进行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培养方案具有权威性,一旦修订生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做到标准、要求、质量符合国家文件精神并体现学校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按时完成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3.本次修订后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从2016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研究生院

2015.3.30

2015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相关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