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
根据“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首先在公共管理硕士(MPA)、艺术硕士、教育硕士、项目管理、生物工程等5个学位类别(领域)成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校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研究生处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1、密切与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相对应的上级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联系,并接受业务指导;
2、组织制定本类别专业学位的发展与规划;
3、统筹协调各领域(学院)的招生、培养等相关工作;
4、组织制定和修订培养方案;
5、负责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复试录取等相关工作;
6、负责专业课程建设、课程教学及专业实践等培养环节的组织与实施;
7、负责专业课程教师培训及导师培训;
8、负责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建设与评估工作;
9、负责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反馈。
二、组织机构
1、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为5-13人,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2、主任委员由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牵头单位的领导或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培养单位的领导或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具有相应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三、条件
研究生培养相关经费按照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教指委运行等相关经费以及校舍等条件由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协同牵头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四、学生管理
按照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日常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程序及时间安排
1、4月25日前确定公共管理硕士(MPA)、艺术硕士、教育硕士、项目管理、生物工程等学位类别(领域)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牵头单位。首先考虑申报时的牵头单位,若申报牵头单位不愿意作为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牵头单位,则在欲开展相应学位类别(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学院中酝酿确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牵头单位。
2、5月15日前,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牵头单位会同研究生处提出委员会初步组成人员名单,起草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
3、6月30日前,提交学位委员会审议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文件。
六、说明
1、本次成立的5个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均为多个学院共同承担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任务的类别(领域)。
2、在确定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牵头单位时,要综合考虑其承担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任务、组织协调能力及奉献精神等因素。
3、通知未尽事宜请相关学院负责人及时与研究生处沟通。
研究生处
201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