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保证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顺利进行,学校在《济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例》(济大校字[2008]130号文件)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请假、出差或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认真安排落实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经学校批准离校三个月以上者须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对研究生的学习和工作做出妥善安排”。希望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严格管理导师,督促外出三个月以上导师做好备案并妥善安排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违反规定的导师,学校将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特此通知。
济南大学研究生处
2009-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