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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研究生论文研究费使用与管理办法(济大校字〔2014〕78号)

2015年04月22日 00:00 管理员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

第二章 培养经费来源和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论文研究费由学校提供,列入学校预算。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论文研究费按每生20000元的标准列入新生入学次年的学校预算,一次性核拨。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论文研究费根据研究生授予学位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分类的基本原则是:A类对应授予工学硕士、工程硕士的研究生,B类对应授予经管类、理学硕士的研究生,C类对应授予人文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特殊情况,可以选择经费的分类,但论文研究费和助研津贴必须对应相同的类别,学术型研究生可以一级学科为单位选择经费的分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类别为单位选择经费的分类,自然科学相关的学位点只能在A、B两类中选择,社会科学相关的学位点只能在B、C两类中选择,标准经学院确定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学校提供的硕士研究生论文研究费标准按所授学位的类别和学科(领域)的基本学制一次性核拨,论文研究费核拨标准如下:

A类:基本学制3年者,4500元;基本学制2年者,3000元。

B类:基本学制3年者,3000元;基本学制2年者,2000元。

C类:基本学制3年者,2500元;基本学制2年者,1500元。

第七条 导师为研究生提供的助研津贴按照《济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的规定直接支付。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提供的论文研究费由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为每位导师设立专门账户,研究生处根据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于每年1月份向计财处提供经费分配表。

第九条 论文研究费均由导师掌握使用,研究生处填写“研究生论文研究费收支卡”,研究生导师或其助手需持卡到计财处报销,报销单据需导师签字。

第十条 学校提供的论文研究费不得累计到其他研究生培养经费中,研究生离校时,交回经费本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如研究生在学期间出现转导师情况,论文研究费由转出、转入导师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不定期对经费的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研究论文研究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经费支出范围如下:

1.研究生查阅资料、调研、参加学术会议所需资料费、复印费、网络使用费、差旅费及会务费;

2.发表论文所需版面费;

3.论文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测试费及实验费;

4.论文答辩时所需的论文评阅费、答辩委员的劳务费、论文打印、装订费及答辩招待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的意见 (鲁教研发〔2015〕1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大校字〔2014〕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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