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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

2013年03月21日 00:00 管理员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20号文《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和〔1999〕9号文《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应坚持以学科建设为核心,有利于学校重点学科和学位点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学科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有利于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创建和省级重点学科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 各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的具体设置数量,依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招生计划、现有指导教师状况、培养条件和培养质量确定。

第四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小组指导制度,指导小组一般由三名教授组成,设首席指导教师一人,合作指导教师两人。指导小组成员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二章 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保证有8个月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六条 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无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当于博士论文水平的原创性著作。

第七条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以招生当年的7月1日为界)。

第八条 工学、医学各学科近五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新申请到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是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主要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且获得的科研总经费在50万元以上。

第九条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水平居全国本学科前沿,近五年来取得同所申请学科密切相关的科研成果,且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5篇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并独立(或作为第一主编)完成一部及以上学术专著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2.作为前五位完成人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并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及以上;或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并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2篇及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并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

第十条 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优良。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学术团队。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中的有关要求:

(一)研究成果特别突出,对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

(二)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其发明专利得到实施,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

(三)在高影响因子的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论文多次被引用。

(四)作为负责人承担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科研经费数额巨大的科研项目。

(五)长期从事临床工作,在抢救濒危病人或诊治重大疑难病症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六)已被985、211高校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三章 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特殊引进人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引进后即时评审。

第十三条 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要适当考虑在博士授权立项过程中的贡献并兼顾立项建设学科、支撑学科的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遴选工作程序:

(一)申请者本人填写《济南大学申请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同时将简况表中相应内容的证明材料(学位证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获奖证书、科研立项通知书、校计划财务处提供的科研经费清单等)送交申请学科所在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者的资料及科研成果同本学科的相关程度等进行审核,并于审核结束后将申请人简况表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束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及所有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示中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者的材料做严格的审核,不符合条件者不得上报。对审核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全校通报批评。

(二)校学位办根据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对申请人的材料和申请人的科研经费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审核完毕后将结果反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学位办根据审核结果和设岗原则下达推荐岗位数,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排序推荐。

(四)学位办聘请3名校外同行专家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通讯评议,其中医学类学科的通讯评议由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组织进行。通讯评议结果由学位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五)经同行专家评议半数以上同意的申请者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获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为通过。

(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申请者名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者即聘任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章 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与聘任

第十五条 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目的和原则:

为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我校各博士学位授权点可根据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及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学者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聘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

聘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必须坚持有利于我校学科的建设、发展和学科水平的提升,有利于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具备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校的特聘教授或兼职教授。

(二)申请人应为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的知名学者,在学术研究上有较高的造诣,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属本学科领域的学科前沿。

(三)申请人能为博士研究生提供校外高水平的学习、科研工作条件,能够对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四)申请人须有校内合作博士生指导教师,且合作导师有与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在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未在校期间负责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十七条 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

(一)按照济南大学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指导或参与指导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

(三)每年累积来校工作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或每年安排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到其就职单位进行不少于两个月的研究工作。

(四)指导博士研究生所取得的成果署名单位应为济南大学并充分体现学生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

第十八条 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程序:

(一)不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申请担任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须按我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和遴选程序进行。

(二)已被其他单位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者,申请担任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须填写《济南大学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连同博士研究生导师聘任文件原件或经证明的复印件或已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所申请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聘任的意见,并将同意聘任者的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后作出是否聘任的决定。

(三)评审通过的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按照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的要求与聘任学科点协商签署《济南大学聘请校外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合同》。

(四)被聘为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者,由学校颁发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书。

第十九条 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姓名及研究方向可在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公布,招生的数量可根据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和其实际指导时间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相关待遇由各学院根据实际工作要求与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聘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原则上同我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同时进行。根据学校的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进行,具体事宜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与审核

第一节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不超过61岁(7月1日后出生)。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请招生的当年有在研或已批准立项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可支配科研经费不少于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近三年来工学、医学类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有2篇以上作为首位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发表在SCI、EI收录期刊;或作为第一作者、主编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作为前五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或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奖励;或作为前二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奖励;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奖励;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国家发明专利。

第二十四条 较好地履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职责,研究生培养质量优良。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或取消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一)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以及联系出国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三)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连续两人次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

(四)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且不能保证正常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二节 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审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下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时,由首席指导教师填写《济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简况表》,并提交申请招生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和学校下达的首席指导教师招生数量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审核合格的人员报学位办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每年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及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必须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应资格,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济大校字〔2013〕13号关于印发《济南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上一条:济南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暂行办法(济大校字〔2014〕126号)
下一条:济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济大校字〔20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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